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一笔货物贸易,双方约定,由甲公司先发货,乙公司收货后付款。合同签署后,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债台高筑,已经丧失足额支付货款的可能。对于乙公司提出的发货要求,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,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()。
A.甲公司如行使不安抗辩权,须由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
B.乙公司如就支付货款事宜提供足额担保,甲公司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
C.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时,应及时向乙公司发出通知
D.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的通知达到乙公司后,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告解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