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甲进出口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上午8∶50用电报向美国乙公司发出要约。规定接受须于11月20日前到达公司才有效。11月18日,甲公司同时接到乙公司的“接受”和“撤回接受”的通知。根据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的规定,在此情况下,()。
A.该合同成立
B.该合同不成立
C.须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撤回,该合同才不成立
D.须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撤回,该合同才成立
A.该合同成立
B.该合同不成立
C.须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撤回,该合同才不成立
D.须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撤回,该合同才成立
第1题
A.2006年10月15日
B.2006年11月15日
C.2006年12月15日
D.2006年9月30日
第2题
A.2006年10月15日
B.2006年12月15日
C.2006年11月15日
D.2006年9月30日
第4题
2003年8月7日,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。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,总价款105万美元,起运港为青岛。合同约定: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,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,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,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。
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,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,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,根据该轮到港时间,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,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,11月6日抵达装运港,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。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,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,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,否则拒收货物,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,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,取得了货款。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,为避免更大的损失,无奈之下,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。
2004年4月10日,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。被告辩称,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,因“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,与船东无关”。
试问:
1.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
2.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
第5题
第7题
A.2004年12月1日
B.2004年11月12日
C.2005年1月1日
D.2005年6月1日
第9题
A.自2月16日至10月31日,汕头以北处于热带期
B.自11月1日至2月15日,汕头以北处于热带期
C.自4月16日至10月31日,汕头以北处于热带期
D.自11月1日至4月15日,汕头以北处于热带期